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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应慧鹏、管其位,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应慧鹏、管其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沪A7XXXX的小型轿车途径本市南浦大桥两圈半西向东时,遇民警设卡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5mg/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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