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20刑初928号 (2)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金红妹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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