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14刑初8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顾某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黄某,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顾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起,刘晓辉(另案处理)等人将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XXX号虹桥金沙商务中心5楼501室作为经营场所,以嵩汇公司嘉定分公司的名义招募管理、技术和客服等人员,通过介绍推广“小浦优客”、“大虪钱包”等助贷APP为名,在客户下载注册APP过程中,利用客户填写的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骗取客户支付会员费。其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退款等事务;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客服部主管,协助负责公司事务;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技术开发部主管,负责技术部开发应用及软件维护等。上述三人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在明知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刘晓辉等人的指示行使职务。至案发,共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张光宇等人的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内抓获各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提示截图等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1张;调取证据通知书、宏萨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及光盘1张、记录通联支付交易明细的光盘1张、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光盘1张;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宏萨公司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记录APP下载操作流程的光盘1张、网上投诉内容截图、短信验证截图、《客诉话术》、“大虪钱包”APP《评估及推荐服务协议》截图、“小浦优客”APP《代扣服务协议》、微信记录等;同案关系人何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陈某、段某某、汤某某、沈某等人的供述;刘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余某某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证人孔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案款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均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