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01刑初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2,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臧高韵,被告人汪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胡熙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汪某2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2与其女汪某1至本市西凌家宅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某某家接小孩,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为肢体冲突,其间,汪某2殴打周某某面部致伤。在周某某妻子夏某某出门查看情况时,双方再次在楼道内发生肢体冲突,夏某某被汪某2殴打致伤。后经民警到场将双方带所调查,被告人汪某2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鉴定人夏某某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2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1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害人周某某,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纪某某、汪某1的书面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汪某2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2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2在庭前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综上,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汪某2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人汪某2应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40,242.23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并为此出示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材料、放射诊断报告、出院小结、收费清单、医疗费单据及鉴定费单据等证据。作为本案被害人,周某某提出其未先动手,认为被告人汪某2认罪态度较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汪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汪某2还当庭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另提出本案的发生系周某某动手在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汪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医疗费、鉴定费无异议,但认为营养费、护理费应分别以每日人民币20元、人民币60元予以认定。被告人汪某2还表示其已在庭前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夏某某。被告人汪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汪某2系自首;汪某2系初犯、偶犯;本案的双方是姻亲,本案的发生并非被告人一人过错导致;被告人汪某2认罪、悔罪,且已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综上,建议法庭对汪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2与被害人周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因小孩抚养问题多次发生纠纷。被告人汪某2与其女汪某1于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至本市西凌家宅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某某家接小孩,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汪某2殴打周某某面部,周某某妻夏某某出门查看情况时,双方再次在楼道内发生肢体冲突,夏某某亦被汪某2殴打。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并将双方带回调查。被告人汪某2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夏某某因外伤所致的两处挫伤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2因外伤所致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1因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夏某某分别所作关于其被汪某2伤害经过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纪某某分别所作关于汪某2与周某某有肢体冲突,周某某面部有血等情况的书面证言;证人汪某1关于本案的事发原因及汪某2、周某某扭打在一起等情况的书面证言;涉案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汪某2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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