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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2,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臧高韵,被告人汪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胡熙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汪某2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2与其女汪某1至本市西凌家宅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某某家接小孩,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为肢体冲突,其间,汪某2殴打周某某面部致伤。在周某某妻子夏某某出门查看情况时,双方再次在楼道内发生肢体冲突,夏某某被汪某2殴打致伤。后经民警到场将双方带所调查,被告人汪某2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鉴定人夏某某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2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汪某1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害人周某某,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纪某某、汪某1的书面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汪某2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2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2在庭前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综上,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汪某2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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