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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4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欠妮,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黄浦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望洲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张庄镇朱庄55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某,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证人傅某、蒋某某、王某某、陈某1、张某某、仇某、陈某2、岳某某、沈某1的证言,望洲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工商资料,《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理财产品合同,业绩明细表、电子数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以及被告人董某、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后于2014年4月设立黄浦第一分公司,先后租赁九江路XXX号XXX、XXX室和制造局路XXX号作为黄浦第一分公司的办公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金融许可业务。
  黄浦第一分公司通过招募业务员,以随机拨打电话、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金月盈”、“金季丰”等理财产品,许以7%-15%的年化收益,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和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格式合同,出具《担保函》,承诺保本保息。
  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11月入职黄浦第一分公司任营业厅经理,于2016年1月任黄浦第一分公司江宁路营业厅经理。任职期间,董某管理下属业务员团队,带领下属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销售公司理财产品,并根据团队总业绩领取提成,共计为望洲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492.9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241.9万元未兑付,领取工资、提成共计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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