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538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销毁。
  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