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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47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11月24日生,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沪011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章某某、朱某某、何某的证言、微信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2020年9月起,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将“皇冠”网络平台赌球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网络赌博。吴某某负责结算赌资,并从中吃成获利。期间,胡某某将获得的赌球账号提供给赌客朱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并居间结算赌资,从中吃成获利。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分别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账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上诉人吴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吴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顾某某、胡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账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判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吴某某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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