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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张成栋,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李某2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张成栋、被告人周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赵玲、被告人李某2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上旬至中旬,被告人邵某某、李某2为捕食野鸟,由李某2驾驶其车牌号为皖N0XXXX的面包车进入崇明区横沙乡东滩,二人将事先准备的农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投放在沙洲大道、行建路路口东北侧约2公里处周边的水塘,后几次将在上址捡拾到的被毒杀的野鸟藏匿于李某2面包车内带离东滩并分赃。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李某2利用在崇明区横沙乡东滩二号水闸附近从事河道护坡工程之机,将事先准备的农药克百威投放在水闸东南侧约2公里处周边的水塘,后几次将在上址捡拾到的被毒杀的野鸟藏匿于李某2面包车内带离东滩并分赃。
  2021年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邵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7只。同日,在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9只。同日,在李某2暂住地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21只。同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李某2及其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崇明县人民政府通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被告人邵某某、李某2的现场指认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山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李某1、陈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李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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