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51刑初142号 (2)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野生鸟类死亡个体37只、克百威杀虫剂2包,予以没收。
李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菲菲
书 记 员 赵美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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