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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76号 (2)
  2020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告人茅某某处获得“皇冠”网络赌球代理账号“zcw297”,发展陈某等人为赌客,接受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累计投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从被告人茅某某处获得“皇冠”网络赌球代理账号,并将该账号给予被告人周某2,伙同周某2发展史某等人为赌客,从中非法牟利、接受投注。
  另查明,被告人茅某某、周某2、苏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抓获,被告人杨某2于同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于同月1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月26日被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分别从被告人茅某某、徐某某、苏某某、周某2、张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共7部。
  审理中,被告人茅某某、杨某2各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周某2各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顾某某、李某某、陈某、史某、周1、杨某1、夏某、陶某某、钱某等人的证言;涉案赌博账号截屏、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六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杨某2、徐某某等人,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杨某2、徐某某、苏某某、周某2、张某某互相结伙或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茅某某、杨某2、徐某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茅某某持有的管理员账号截图显示,其交由被告人徐某某控制使用的“zcw297”代理账号投注码量为361万余元。对此,被告人茅某某供称“zcw297”代理账号在交予被告人徐某某之前已产生200余万元的码量,之后其按照千分之十三的比例给予被告人徐某某码量返水;证人即某某陈某述称其在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赌博账号中产生码量60万元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千分之十的比例给予其码量返水;被告人徐某某虽对“zcw297”代理账号截图显示的码量有异议,但供称其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赚取赌客陈某的码量返水作为好处费,共计获利3,000元。上述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赚取码量返水的获利比例为千分之三。依据被告人徐某某的获利比例、金额计算可知,“zcw297”代理账号在被告人徐某某控制使用下产生的赌资显已超过30万元,此一认定亦有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赌客陈某的证言可予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资未达30万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茅某某、苏某某、周某2、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茅某某、杨某2、徐某某、苏某某、周某2于审理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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