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506号 (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及得到谅解等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文某某袭警罪的犯罪事实与检查机关指控的一致。检查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文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