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李2,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住江苏省昆山市。
  辩护人朱荩一,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2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及其辩护人朱荩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2和朱杰(另案处理)从韩国首尔乘坐CZ370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行李物品。经查验,海关关员在其二人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电子烟弹294条、电子烟加热器6个、化妆品5件。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59,041.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货物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于查获当天对上述犯罪事实行政立案,并暂扣上述涉案货物,并于2019年1月17日将本案移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办理。被告人李2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案件移送函》《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核税说明》《海关核定证明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2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海关关员李某1、余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非法携带超量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2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