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570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在案人民币九千元,按比例分别发还被害人佘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元六角四分、发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七千三百八十二元七角七分、发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三百四十六元五角九分;不足部分人民币八千七百三十五元九角,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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