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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2年5月5日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杞某某,男,1974年5月6日生,傈僳族,户籍地云南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杞某某于2021年4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杞某某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张 岚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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