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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刀某某,男,2001年5月28日生,傣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
  辩护人张建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施冬梅,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12月22日生,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
  辩护人陈雁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某某,男,2000年11月23日生,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
  辩护人俞钧,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6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刀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瞿某某、陈某、耿某某、冉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刀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国、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施冬梅、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雁华、被告人瞿某某及其辩护人俞钧、被告人陈某、耿某某、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刀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瞿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沿路XXX号“吴老幺火锅店”内,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耿某某、冉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刀某某、李某某遂持酒瓶等物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瞿某某与持酒瓶、水壶、风扇等物的被告人陈某、耿某某、冉某某互殴,期间拉架的被害人杨某某被陈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枕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面部创口、面部皮肤划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耿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多处皮肤划伤长度累计达4.0cm、唇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刀某某左拇指擦伤、右手掌创口、双手划伤、体表划伤,不构成轻微伤。董某某体表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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