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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5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女,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阮某多次至本区逸仙路XXX号盒马鲜生新业坊6号楼超市内,将从货架上选购的食品藏匿至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后偷出超市,总计价值人民币3,167.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12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阮某至上址超市,窃取盒鲜锅纽澜地鲜切牛肉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60元)、斑节虾一盒(价值人民币99元)、猪脚一盒(价值人民币36.80元)、泰森鸡翅根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9.80元)。
  2.同年1月25日16时37分许,被告人阮某至上址超市,窃取盒鲜锅纽澜地鲜切牛肉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60元)、斑节虾一盒(价值人民币99元)、猪脚一盒(价值人民币36.80元)、盒马自有工坊半成品牛肉一盒(价值人民币35.80元)。
  3.同年1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阮某至上址超市,窃取盒马工坊面包一袋(价值人民币20.8元)、盒马工坊馄饨一盒(价值人民币29.80元)、海天下鱿鱼花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80元)、红富士苹果4粒装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80元)、盒鲜锅纽澜地鲜切牛肉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60元)。
  4.同年2月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阮某至上址超市,窃取德芙奶油面包一盒(价值人民币10.80元)、盒马工坊馄饨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1.60元)、海蜇头一袋(价值人民币69.80元)、红富士苹果4粒装二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80元)、葲荭草莓一盒(价值人民币39.90元)、日日鲜猪肉一盒(价值人民币33.80元)。
  5.同年2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阮某至上址超市,窃取红富士苹果4粒装一盒(共计价值人民币29.90元)、葲荭草莓一盒(价值人民币39.90元)、三红胡萝卜二盒(价值人民币6.40元)、斑节虾一盒(价值人民币99元)、盒马工坊小蛋糕一盒(价值人民币2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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