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523号 (2)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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