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邱祎琛,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
  辩护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胶州市。
  辩护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
  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2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中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陈健、邱祎琛、冷培清、林峰、秦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7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等人在本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号“大XXX”聚餐,许某某、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温某某、王某1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张某、吕某某、王某2见状上前帮忙,共同殴打温某某、王某1,致二人受伤。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右手挫伤,王某1头皮挫伤、右眼挫伤、面部多处挫擦伤、颈部挫伤、双上肢挫擦伤等,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吕某某、王某2经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王某1、温某某作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及其辩护人陈健、邱祎琛、冷培清、林峰、秦仁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工作情况,谅解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吕某某、王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