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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1,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人刘某3,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人毛某2,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间,被告人毛某1组织毛某2、刘某3、李某某、付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下注。其中,毛某1为该赌场负责人,负责招揽赌客;刘某3负责操盘;付某某负责“接和”;李某某负责看赌场装设的监控、为赌客开门;毛某2负责接待赌客并为赌客兑换赌资。
  2020年1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960元及赌具机箱一台。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1、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刘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等,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进行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某2、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毛某1、刘某3、付某某、毛某2、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均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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