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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325号 (2)
  一、被告人毛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毛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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