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9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郁千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2,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人陈3,男,200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谢某,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及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郁千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自2021年2月起,在本市虹口区溧阳路XXX弄XXX号XXX幢上海溧苑酒店地下一层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在该场所以“十三道”、“百搭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经营需要,陶某某招募被告人陈2、陈3、谢某三人参与赌场日常管理,为赌客记账、结算赌资,由陈3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赌资。
  2021年3月4日,公安人员至该场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及十四名赌客,扣押赌资、赌具等物。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及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张某1、陆某某、王某1、石某某、陈某1、朱某1、朱某2、张2、韩某某、徐某某、王2、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2、陈3、谢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陶某某、陈2、陈3、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均可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均在家属帮助下预缴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