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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王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姜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含有“要内容的,300G资源要求自己注明”信息作为移动硬盘广告吸引客户。2020年7月2日,在买家询问“资源”内容时,被告人姜某随即回复“就是卖资源的”、“欧美日韩骑兵步兵”的介绍,在确定成交价格后,被告人姜某与买家约定在本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附近交易涉案移动硬盘。当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携装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至上址以人民币280元成功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该硬盘内有视频文件231个,其中229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姜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闲鱼”APP、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及附页,被告人姜某签字确认的“闲鱼”APP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硬盘文件截图、硬盘视频文件截图,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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