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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胜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秦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至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H&M专卖店内,趁被害人倪润博试衣之际,窃得其放置在售卖衣服上手机一部后逃逸。经鉴定,被窃的华为mate40pro移动电话8G+256G价值人民币5359元。
2021年2月7日,民警至被告人谭某居住的本市闵行区鲁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敲门,谭某拒不应答。待民警下楼后,谭某携被窃手机下楼找到民警,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谭某起初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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