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488号 (2)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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