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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71号 (2)
  一、被告人张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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