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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
  被告人任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任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8月间,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吴桂泾桥南侧约200米处一果园简易棚内等地,开设用筒子麻将牌以“斗牛”形式赌博的赌场,并雇用被告人任某多次为该赌场寻找、联系赌博场地、提供车辆接送赌客;雇用宁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洗牌;雇用秦某(已判刑)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等。2020年8月10日晚,民警在上述果园简易棚内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赌客十余名并查扣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窑花”人民币9,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某某、任某的供述、证人宁某某、秦某、金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吴某、姚某、安某、徐某、雷某某、王某甲、丁某、王某乙、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任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金某某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任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被告人任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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