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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508号 (2)
  被告人金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金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孙 岚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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