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51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