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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50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以经营共享经济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伍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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