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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六合彩赌博网站获取会员账号,通过被告人林某某招揽被告人谢某某及其下家、赌客周某某(另处)、王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通过“口报”的形式参与网络赌博,并负责赌资结算,曹某某、林某某通过码量返水或平台充值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曹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8.9万余元,林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招揽赌客宋某某、黄某某、俞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通过“口报”的形式在被告人林某某处参与网络赌博,并负责赌资结算,自2020年11月起,谢某某通过码量返水的方式非法获利,涉及赌资人民币1.8万余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分别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实物照片;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提现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辨认笔录;证人俞某某、黄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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