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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韧,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颖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廷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张继萍,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贺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皇冠网络赌球账号,由唐某某发展张準、毕宇翔(均已行政处罚)为赌客,接受投注、结算赌资,被告人王某受蒋某某指使,帮助蒋某某、唐某某结算赌资。期间,蒋某某、唐某某通过吃成、返水获利。同年8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皇冠网络赌球账号,由贺某某发展许斌(已行政处罚)、陈一(另案处理)为赌客,并接受投注、结算赌资。期间,蒋某某、贺某某通过吃成、返水获利。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斌、张準、毕宇翔所作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贺某某、唐某某分别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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