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470号 (2)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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