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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卜海军、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刘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底,杨学贵、陈国庆(均已判刑)经共谋在本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并约定房租、赌场营利二人平分。后陈国庆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获取赌博账号、密码,孙某某按照洗码量的12‰与陈结算提成。杨学贵负责招揽、招待赌客,陈国庆负责招揽赌客、提供配钞、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等。同年6月中旬,杨学贵雇佣俞茜媛(已判刑)进行网络投注,至案发俞茜媛共获得报酬人民币6000余元。赌场在经营期间分别因杨学贵生病、俞茜媛回老家而暂时停业三次,至案发赌资数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8月26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杨学贵、陈国庆、俞茜媛及参赌人员费某某等人,并查获配钞、赌资若干、涉赌电脑机箱等。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作如实供述,直至2021年3月17日对其讯问时,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学贵、陈国庆、俞茜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郝某某、费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周某、丁某、郑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租赁合同,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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