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广粤路XXX号圣拉维婚庆公司从事婚庆销售工作期间,虚构自己能私下帮助被害人包某某低价租到婚车以及解除婚庆合同拿到退款的事实,分别于2020年7月19日、7月23日、8月20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包某某人民币300元、2,900元及6,400元。至案发前,被告人朱某某共退还包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1年2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双林街X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22日,朱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包某某赔偿了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供的《收据》,证人顾某的证言、证人王1的证言及提供的《婚庆服务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本院审理期间又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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