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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孙禹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为增加微博粉丝数量,自2020年3月开始,在互联网空间发布自己为“关少恒”、系“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委员、中国作家协会、毕业于复旦大学”的虚假微博认证,并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和“中国作家协会”印章各一枚。潘某某使用“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印章在前述微博发布了一份有关委员“关少恒”的虚假公文,并在互联网发布了多篇有关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委员“关少恒”的虚假信息。被告人潘某某还于2020年10月,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印有复旦大学钢印的硕士学位证书和印有复旦大学公章及钢印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潘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情况说明、复旦大学证明、中国作家协会印章印模及相关说明,微博账号、互联网网页截图、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文件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伪造的印章和证书,公安机关调查函、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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