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13刑初2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赵宏伟,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翟冠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安某某,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斐(曾用名:沈文),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凌,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顾晨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鲁某(已判决)、周某1(已判决)结伙,由鲁某出资82万元人民币,由周某1指使陈某(已判决)联系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期间,陈某直接联系或通过他人联系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公司被告人邹某某,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斐,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2,江苏创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毛某某,采取贿赂的非法手段,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投标。后该工程由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980.1275万元价格中标。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