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3刑初2134号 (3)
五、被告人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沈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郑诗晗、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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