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06刑初17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李天,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书澄,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20〕513号起诉书和沪静检刑变诉〔2021〕2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天、陶书澄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鹏达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众公司”)、杭州蝉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蝉石企业”)为其实际控制的鹰潭闻海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涉及增值税税额568,867.97元,均已全额认证抵扣。鹏达众公司、蝉石企业缴纳上述税款时,使用上期留底税额冲抵453,521.51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虽翻供,但在审理过程中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姜某某全额退赔国家税款损失453,521.51元。另查明,姜某某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郭俊杰(已判决)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行,已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洋、蒋佳能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康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发票认证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明细、增值税缴纳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