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06刑初1791号 (2)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税款依法上缴国库。
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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