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06刑初1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辩护人韩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20〕510号起诉书和沪静检刑变诉〔2021〕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韩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间及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让上海鹏达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众公司”)、杭州马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趣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百益邦公司、百益邦天津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9份,涉及税额共计656,604.21元,均已全额认证抵扣。鹏达众公司、马趣公司缴纳上述税款时,使用上期留底税额冲抵178,260.79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全额退赔国家税款损失178,260.79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洋、蒋佳能等人的供述笔录,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发票认证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明细、增值税缴纳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