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7刑初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靳某(绰号:“土豆”),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王金龙,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绰号:“眼镜”),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王金龙、张翕翊,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坚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中旬至同年10月下旬,刘坤(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靳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并以收“窑花”方式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员四、五人至七、八人不等;其中,被告人靳某帮助联系租赁上述赌场地址等,被告人张某某帮助招揽赌客田某、郑某某等人参赌。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升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靳某在安徽省凤台县“御尚宫”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杨某、田某、郑某某、陈某、尹某某、梁某、沈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