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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孙一,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孙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与被害人吕某某协议离婚。2020年4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高某拳击被害人吕某某的面部,致吕的右鼻骨骨折合并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播放了执法记录仪视频,出示、宣读了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就诊记录及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称已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向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认同被告人高某所作供述,认为高某系坦白,案发后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吕某某至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高某家中探视婚生子女并向高某索要家中钥匙,被高某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高某两次拳击被害人吕某某的面部致吕某某面部流血。随后,高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报至现场处警。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带被害人吕某某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对上述伤情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因外伤致右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直接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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