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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288号 (2)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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