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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288号 (2)
  另查明,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出具道歉信,承认所犯故意伤害罪行,真诚悔罪,向吕某某赔礼道歉,并向被害人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2021年4月30日,吕某某自愿和解,出具谅解书,对高某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某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4月22日,因吕某某看望婚生子女并索要高某家中钥匙,二人发生口角及争执,吕某某被高某用拳头两次击打头面部。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证明:吕某某与高某发生争吵后,民警至被告人高某家中处警。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提供的就诊记录及病历材料,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4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验伤,吕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移位,右鼻部软组织肿胀,左鼻颌缝分离,提示右上颌骨额突、右鼻骨骨折。6月19日,经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伤后右眶区、鼻肿胀,皮下淤血,右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等,符合体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急性临床症状,结合法医学检验见右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其鼻部外伤符合直接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二级。
  4、被告人高某的当庭供述证明:高某用拳头击打吕某某头面部。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立案材料、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高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6、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已协议离婚。
  7、撤诉申请书及谅解书、代管款收据等证明:在审判阶段,高某与吕某某自愿和解,高某向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吕某某对高某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某免除处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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