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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刑初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郭歌,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芮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郭歌、被告人芮某某及其辩护人洪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2通过张某1等人(另处)联系被告人芮某某及严某等人(均另处),王要求芮某某等人在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乒乓球项目)统一考试中,如遇其子王1,则故意让球给王1,并给予报酬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芮某某在与王1考试对赛中故意让王1赢球,又当场在考场找到与王1对赛的考生胡某某、魏某(未成年人)、丁某某,收买其故意让王1赢球。被告人芮某某事后又从王某2处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分给胡某某、魏某、丁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6月28日将被告人芮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2于同年6月2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27万元已扣押在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关系人王1、张某1、李某某、房某某、谢某、张某2、董某某、刘某某、闻某某、孙某某、胡某某、魏某、丁某某、严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有关转账记录及扣押笔录、清单,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出具的意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王某2、芮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2、芮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2、芮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被告人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芮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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