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51号 (2)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携带从境外为他人购买的应税货物及超额自用物品,乘坐KE897次航班,从韩国首尔出发,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先后选走无申报(绿色)通道入境,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后被查获。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的应税货物手表2块、化妆品2件、包袋4件及自用物品包袋3件被成功带离海关监管区域,并暂存于机场行李寄存台;由被告人彭某某携带的应税货物手表3块、包袋9件,在无申报通道内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留。随后,被告人王某某经海关工作人员通知,返回查验现场接受调查;海关工作人员在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行李寄存单,王某某如实交代了通过无申报通道将应税货物、物品偷带出关的事实,并至行李寄存台取出手表2块、化妆品2件、包袋7件交予海关工作人员,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征税决定,后将王某某及其携带的货物、物品放行。
经价格认定及核定,上述从彭某某处查获的应税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10,682.72元,从王某某处查获的应税货物、物品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85,354.50元。
2020年8月2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私一科将上述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部门处理;当日,该局决定立案侦查该案。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缴纳税款177,500元,并缴纳暂扣款5万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0日,王某某因携带超量化妆品行为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验征税。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向本院分别预缴30万元、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曾某某、殷某的证言,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明:2019年7月21日,王某某、彭某某携带超额超量手表、包袋、化妆品等货物、物品,未经申报,通过绿色通道入境,后被海关查验。
2.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涉案财物入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明:海关工作人员从彭某某处查获涉案包袋、手表,并依法扣留、扣押、入库。
3.购物发票复印件、工作情况说明,核税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口税款缴纳证等证明:涉案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的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10,682.72元,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涉案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85,354,50元;事后,王某某缴纳税款177,5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证明:王某某、彭某某为牟利,共同携带手表、包袋、化妆品,经绿色通道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后被查获。
5.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明: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到案经过。
6.人口信息、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王某某曾因携带应税物品被海关查验征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闯关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大量应税货物、物品非法携带入境,偷逃应缴税款3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海关补缴税款、缴纳暂扣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可以对二人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彭某某分别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退缴、预缴罚金等情节,请求对二人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