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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51号 (3)
  经价格认定及核定,上述从彭某某处查获的应税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10,682.72元,从王某某处查获的应税货物、物品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85,354.50元。
  2020年8月2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私一科将上述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部门处理;当日,该局决定立案侦查该案。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缴纳税款177,500元,并缴纳暂扣款5万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0日,王某某因携带超量化妆品行为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验征税。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向本院分别预缴30万元、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曾某某、殷某的证言,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明:2019年7月21日,王某某、彭某某携带超额超量手表、包袋、化妆品等货物、物品,未经申报,通过绿色通道入境,后被海关查验。
  2.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涉案财物入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明:海关工作人员从彭某某处查获涉案包袋、手表,并依法扣留、扣押、入库。
  3.购物发票复印件、工作情况说明,核税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口税款缴纳证等证明:涉案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的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10,682.72元,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涉案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85,354,50元;事后,王某某缴纳税款177,5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证明:王某某、彭某某为牟利,共同携带手表、包袋、化妆品,经绿色通道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后被查获。
  5.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明: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到案经过。
  6.人口信息、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王某某曾因携带应税物品被海关查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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