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299号 (2)
被告人冯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冯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冯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