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430号 (2)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