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及其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朱本魁(已判决)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共同出资、经营“荣泰资产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小额借贷业务,并租借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室作为办公场所。期间,被告人解某某及朱本魁纠集陈浩(另案处理)、董阳、黄子宇、刘颜、周艳龙、王永哲、沈臣、胡宇、马开(均已判决)及吴某2、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与马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办理借贷业务的过程中,以民间借贷为幌,采用“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手法,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查,被告人解某某招募公司成员、参与公司管理,并约定从公司盈利中提成40%。现分述如下:
  1、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向“荣泰资产公司”借款2万元,由陈浩、黄子宇先诱骗马某某写下4万元借条,同时出具“借款8万元”的翻倍借条;再由朱本魁提供8万元,董阳、周艳龙带马某某至银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后周艳龙扣除服务费,仅借款1.7万元给马某某。
  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害人马某某均按照约定每月还款共计1.65万元。2016年8、9月间,朱本魁、董阳等人多次电话联系马某某,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欠剩余借款,马某某未应允。2016年9月下旬,董阳将马某某约至“荣泰资产公司”,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其除去之前所还钱款外,另需还款4万元,马某某拒绝。2016年12月22日12时许,王永哲、周艳龙、沈臣在本市嘉定区一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诱骗至一辆轿车内,并对其实施殴打,手持电警棍进行威胁,后强行将马某某带至“荣泰资产公司”内,由朱本魁、董阳等人对马某某进行看押,董阳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向马某某索要4万元,后马某某被迫与父亲联系筹款。同日下午16时许,马某某父亲支付4万元后,马某某才被释放。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