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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15号 (2)
  2、对被害人吴某1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吴某1向“荣泰资产公司”借款5万元,由黄子宇先诱骗吴某1出具“借款13万元”的翻倍借条;再由朱本魁提供13万元,刘颜等人带吴某1至银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后胡宇扣除服务费,仅借款4.3万元给吴某1。
  2016年10月,被害人吴某1未按约定还款,同月30日晚18时许,周艳龙等人在本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XXX号延峰汽车饰品系统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吴某1带至一辆轿车内,并没收其手机,断绝其与外界联系。当晚20时许,周艳龙等人将吴某1强行带至本市普陀区长寿路上青佳园28栋703室内,由被告人解某某及朱本魁、董阳等人对吴某1进行看押、威胁,并逼迫其签订一份金额为11万元的虚假租赁合同,并据此向其索要9万元,同年10月31日0时30分许,吴某1被释放。2016年11月5日,被害人吴某1筹集钱款9万元支付给朱永魁等人。
  3、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陈某1向“荣泰资产公司”借款10万元,由陈浩、黄子宇先诱骗陈某1签订一份购买方为空白的虚假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其出具“借款16万元”的借条;再由朱本魁提供16万元,董阳等人带陈某1至银行“走账”,制造银行流水;后周艳龙等人扣除服务费,仅借款9万元给陈某1。
  2016年7月至11月,被害人陈某1先后多次按约定还款共计10.85万元。2016年12月,陈某1未按时还款。2017年1月上旬,被告人解某某及朱本魁、董阳、陈浩等人约陈某1至荣泰资产公司,逼迫其再写一张内容为“借款5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27日,被害人陈某1支付钱款2.17万元。
  被告人解某某于2021年2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罚金;对诈骗罪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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