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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15号 (2)
  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马某某、吴某1、陈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裴某某、华某某、陈2、王某、吴某2的证言笔录,同案犯朱本魁、董阳、黄子宇、刘颜、周艳龙、王永哲、沈臣、胡宇、马开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收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服务登记表、客户借款明细、证据照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记录,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解某某系自首,且同案犯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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